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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单独驾车撞伤人 谁来担责
发布日期:2016/4/11 12:52:50
随着驾驶资格考试日趋严格,学员学车的过程也变得愈加漫长,学员在通过所有测试前当然没有驾照,那么,假如在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担责呢?在什么情况下学员驾驶教练车练习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学员、教练、驾校如何分担责任?


【案情】 学员单独练车将人撞成伤残


今年2月14日,驾校学员胥先生驾驶教练车在寮步镇龙泉路学习,他的教练刘先生没在车上。不料,胥先生右转弯过程中轿车车头左侧撞上一辆电动三轮车,胥先生赶紧打方向盘,车辆失控再撞上右侧人行道后,与一房屋外墙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三轮车主余先生受伤及房屋外墙部分损坏,伤者余先生入院治疗,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胥先生及其教练刘先生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涉教练车的登记车主是东莞某驾驶培训学校,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


因与对方就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余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胥先生、刘先生、驾校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64099.5元。


刘先生和驾校辩称,肇事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驾校的学员,该学员是在没有教练人员陪同下无证驾驶车辆导致原告受伤,交警认定其负全责,根据法规及合同约定,属于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不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属于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赔6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员驾驶教练车发生事故,是否属无证驾驶?学员、教练、驾校如何分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学员无教练指导独自驾车上路属无证驾驶。由于学员胥先生在教练没有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教练车造成第三人损害,根据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所以,刘先生应当对学员胥先生的赔偿承担责任。但由于刘先生事发时在履行驾校的职务,驾校应当对刘先生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驾校对余先生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中余先生的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的限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60425.2元给原告余先生。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表示,在赔偿第三人后将对侵权人即学员、教练及驾校行使追偿的权利。


对于本案,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张鹤从法律角度对学员、教练以及驾校分别做了提醒。


学员学车有“章”可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学员驾驶教练车都属无证驾驶,学员在驾校学习驾驶期间,只要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有教练随车指导都是合法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会按照约定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事故,教练随车指导学员是商业险获赔的必要条件。


教练员履行职务,驾校承担替代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如果教练员在学员驾驶教练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在履行驾校的教学职务,则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或者不属于保险赔付的部分,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教练由于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学员发生事故,驾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廖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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